从新版《职业教育法》浅谈技能型社会建设
政策热点 | 2022-04-28 09:47:50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并重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这是我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9月施行以来26年后的首次大修,意义重大、举国关注。
《职业教育法》是全面推进我国新时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大法,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本文拟就本法中提出“建设技能型社会”的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思考,还请大方之家斧正。
一、“建设技能型社会”首次写入法律
本次修法,首先引起笔者关注的就是“建设技能型社会”的新提法:新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写明“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建设技能型社会”最早是在2021年4月的全国职业教育大会上提出。时任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撰文指出: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创造性提出了建设技能型社会的理念和战略。我们要高举“技能型社会”这面旗帜,加快构建面向全体人民、贯穿全生命周期、服务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建设国家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的技能型社会,让技术技能“长入”经济、“汇入”生活、“融入”文化、“渗入”人心、“进入”议程。
另一方面,笔者还注意到,本次修法的依据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1996年版的职业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的表述则是“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两相比较,其“意义之重大、影响之深远”不言自明。
二、技能型社会的基本特征
从上述陈宝生部长的文章提到的“加快建设国家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的技能型社会”来看,技能型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国家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
国家重视技能:2021年4月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亲笔指示强调,“要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本次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更是从宪法的高度出发,确保“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社会崇尚技能: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十二条)
人人学习技能: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第四条)
人人拥有技能: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十条)
三、建设技能型社会的发力方向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受“学而优则士”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当前我国相当程度上的还处于学历型社会状态。其主要体现在当前选人用人等制度设计方面,如公职人员招考、企事业单位招工、工资待遇落实、城市积分落户、技术职称评聘、个人职务晋升等方面,往往更倾向于对学历的推崇,而忽略了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对等待遇。
可喜的是,随着新版职业教育法的重磅出台和落地发力,上述问题都将得到一一解决。在深入仔细学习新法条文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建设技能型社会离不开以下三个方面的努力。
1.要从思想上认可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强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投入力度,弘扬工匠精神,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总书记的指示,一是把职业教育的地位提高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从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的高度深化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二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直接指向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
新版职业教育法第三条也明确指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这是在法律的层面,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是关系到传承技术技能、促进民生幸福的大事要事,前途广阔、大有可为。
2.要从行动上加快构建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受根深蒂固的学历型社会学历制度的影响,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中等职业教育(原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直接面向就业,升学的渠道和层次均受到极大的限制,随之而来的技术技能水平也很难得到相应层级的提升。这也是当前制约着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新版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根据以上条文,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模型应运而生,未来我国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就会如下图所示:
上图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直观地体现了国家正在加快构建的现代教育体系的基本战略:一是明确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二是明确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拥有同等的学历上升渠道;三是明确了职普融通发展的制度设计,体现了“适合的才是最好的”的人才成长路径选择。
可喜的是,身处粤港澳大湾区和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深圳,在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全面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已经走出了先行的一步: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两所高等职业学校迈向本科教育层次,并有望在年内实现首批本科招生。
3.要从制度上保障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质量就是品牌、质量就是生命线。职业教育长期不受人们的认可,除了前文所说的传统观念、制度设计、学历受限等因素影响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办学质量问题。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新版职业教育法至少在三个重要环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从生源构成上摒弃了“职普分流”的歧视,回归了“因材施教”的本源。如新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一规定,彻底打破了修法前一直实施的“在高中阶段实施职普分流”的传统做法,学生在完成义务教育后可以按照自身的智趣、能力、特长等自由选择适合发展的成才之路。
二是在培养路径上突出深度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始终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宗旨,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离不开产业的发展和企业的参与。为此,新法多个条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第六条)“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第二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第四十条)
三是在政策法规上落实职业教育学生的地位待遇。出路决定选择。职业教育“香不香”关键还要看接受职业教育出来的学生的发展空间、身份地位、福利待遇好不好。为此,新法第五十三条就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四、结语
技能型社会为广大学子搭建了职普融通成长成才的立交桥,绘制了未来社会“不唯学历唯能力”的美好蓝图。作为我国现代化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形态,我们需要从社会心理、教育体系、政策供给等方面协同发力、持续努力。
职业教育前途广阔、未来可期!
作者简介:
王世豪,男,教育硕士、高级教师,现供职于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
参考文献:
1.陈宝生,《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 服务技能型社会建设》,《光明日报》2021年05月01日(第七版)。
2.黄景容,《技能型社会如何建设》,《职教圈》。